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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处分公司房产 遗嘱无效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量:459

论典说法

遗嘱人处分公司房产,该遗嘱是否无效?

案情介绍

丁先生早年丧偶,一儿一女都是自己一手带大。2000年5月,丁先生以自己的房产作为出资,和朋友赵刚一起开了一家贸易公司,丁先生占40%的股份。通过多年的经营,公司发展得不错。丁先生的儿女逐渐长大成人,一家人的生活也越来越好。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春天,丁先生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做了全面检查,诊断结果令丁先生大吃一惊:肝癌晚期,建议立即入院治疗。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两个子女以后的生活,丁先生在病床上写了一份遗嘱:因儿子一直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将自己在贸易公司的股份及房屋留给了儿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和存款50万元留给了女儿。

立完遗嘱后不久,丁先生病情急剧恶化,于去年年底去世。丁先生的儿女安葬完父亲后,就按照父亲的遗嘱进行遗产继承。女儿的继承过程进行得比较顺利,可儿子在继承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已经过户到公司名下,现公司的另一位股东赵刚认为该房产是公司财产,拒绝丁先生的儿子进行继承。于是,丁先生的儿子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丁先生儿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丁先生在遗嘱中留给儿子的房产,已经作为自己设立公司时的出资,并已经过户到公司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公司财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丁先生无权处分属于公司的财产。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该房产由自己儿子继承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丁先生的儿子不能依据丁先生的遗嘱继承该房屋。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本案中,丁先生的女儿顺利地按照遗嘱继承了丁先生留给她的遗产。

论典律师提醒: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子女们以后的生活,这种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人之常情。但遗嘱人一定要注意遗嘱的效力,以免像丁先生一样,自己的遗愿没有完全实现,留下永远的遗憾。(供稿律师王效发 李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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