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亲办案例
受赠房屋不履行义务 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1
浏览量:697

【论典说法】

受赠房屋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否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案情介绍

张大爷和张大娘今年都已经78岁了,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已经结婚。在前年年初,老两口考虑到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大不如前,身边需要有人照顾,于是和儿子儿媳达成了协议:老两口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老两口和小两口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由儿子和儿媳照顾老两口的日常起居并负责老两口的生养死葬等一切事宜。协议签订后,老两口将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和儿子儿媳一直居住在一起,相处得还算融洽。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5月份,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老两口在承受老年丧子的悲痛之余,也不禁担心起以后的生活。不出老两口所料,今年3月份,儿媳向老两口提出要搬出去住,除明确表示以后自己不能再赡养两位老人外,还要求分割登记在老两口儿子名下的这套房产。老两口心想:儿子都去世了,儿媳搬出去住是早晚的事,他们也不能拦着。但他们当初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时,是有条件的,即儿子和儿媳要负责老两口的养老送终。现在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又表示不能赡养他们,那么儿媳就不应该争这份房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老两口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老两口和儿子儿媳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协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老两口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视为对儿子和儿媳两个人的赠与。儿子和儿媳作为共同受赠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承担老两口生养死葬的义务,儿媳不能以老两口的儿子去世为由,拒绝履行该义务。现在,既然老两口的儿子已经去世,儿媳又明确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则老两口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撤销和儿子、儿媳签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并要求儿媳返还已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的房屋。因此,儿媳既不履行赡养义务,又想分割房产,不仅有悖情理,亦于法无据。

论典律师提醒:老年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安排自己的生活,是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以安度晚年。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背法理情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梦琦)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王东梅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3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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