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效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量:3243

论典说法

丈夫写下的保证书,离婚时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刘女士和孙先生结婚多年,两年前,因丈夫有外遇,双方发生过激烈争吵。当时,孙先生知道自己理亏,为了安抚妻子,挽救多年的婚姻,就给妻子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以后不会犯类似的错误,如我再有出轨行为,我愿意给妻子刘女士10万元作为补偿。”

可惜好景不长,最近孙先生又重蹈覆辙,再次出轨。刘女士忍无可忍,便向孙先生提出离婚。同时,刘女士拿出丈夫之前写的保证书,要求孙先生给付保证书上的10万元补偿费,并且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给孙先生。

孙先生不同意妻子的要求,认为这份“婚内保证书”是无效的,理由是他当初写保证书就是为了安抚妻子,为了挽回夫妻感情,不是要真正给妻子补偿费。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见,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内保证书”或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本案中,孙先生所写的保证书,从法律原则上讲,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刘女士要求孙先生按照保证书履行赔偿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并没有规定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因此刘女士要求孙先生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论典律师提醒:婚姻关系的维系源于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彼此对忠诚义务的坚守。除此以外的任何“忠诚协议” 或“婚内保证书”并不能保护婚姻牢固或持久。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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