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亲办案例
倒卖房屋 套提公积金应当返还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5
浏览量:714

【论典说法】

夫妻买房随后转卖,提取的公积金应否返还?

案情介绍

     小王和小丽分别供职于两家国有企业,工资收入不错,单位也给交纳五险一金。今年年初,两人登记结婚。5月份,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两人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在履行了相关手续之后,小两口分别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40000元和55000元,共计为95000元。

在小王、小丽夫妇购房后不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事后稽核审查。结果发现,小王、小丽夫妇购买的这套住房并没有用于自住,而是从今年6月20日办理完相关的购房过户等手续后,仅仅过了10天,夫妇俩就将这套房屋加价转卖了。

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他们夫妻,要求两人归还套提的95000元住房公积金。 而小王、小丽却认为,他们购买住房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合法,因此拒绝返还,但心里又没底。无奈之下,小王和小丽夫妻俩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解答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其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领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和增强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在本案中,小王、小丽在购得房屋10日后就将所购房屋加价转卖,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购买目的。据此可以认定小王、小丽购买房屋并非自用,此种行为不符合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属于套提公积金行为。因此,该住房公积金应全部返还。

  论典律师提醒:住房公积金是为了保障职工长期住房的专项资金,需专款专用;超出职工住房消费领域提取,将构成套提公积金行为。(供稿律师:王效发李梦琦)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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