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亲办案例
谁来为小悦悦负责?---“见死不救”亟待立法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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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台99.1汽车生活广播《周末说法》
主持人:刘畅
嘉宾律师:王东梅
【周六节目】
热点追踪
谁来为小悦悦负责?
       ——有关“见义勇为” 和“ 见死不救”的话题
论典律师  李梦琦 撰稿    王效发 审核
(刘)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热点追踪,欢迎收听我们今天的节目。前不久,一起交通事故和路人的冷漠,夺走了小悦悦的生命。惋惜之余,人们一直在追问和反思:是什么让路人面对生命如此漠视和麻木?见义勇为是否应当立法?到底又应该由谁来为小悦悦负责?今天我们再次请到论典律师事务所的王东梅律师,就其中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王)嗯,好的。先说一下事件经过吧!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事件已经成为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这次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广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通过过道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碾压而过,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最后,只有一名捡破烂的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后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刘)首先是十几位“见死不救”的路人的冷漠,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议。
(王)确实,不救人的18位路人固然会受到道德上的指责,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今天呢,咱们从法律的角度对这次事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给大家讲讲。
(刘)佛山市、南海区两级检察院第一时间公布了第一位肇事司机胡某的消息,检察机关对胡某的批捕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安机关对胡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实施逮捕,请问王律师,这起事件在老百姓看来,应当是车辆在行驶时造成行人意外伤亡的事件,应属于交通事故,为什么公安机关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胡某呢?
(王)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二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过失,均系结果犯;但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车辆将小悦悦撞倒的案发地点是在广佛五金城内的巷道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此处不属于正在使用的交通道路,就不能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来处理,因此胡某的行为也没有侵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刘)哦,王律师的意思是说,发生撞人事故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所调整的公共道路交通,说白了就是,事故不是发生在马路上。是吧?
(王)嗯,是的,所以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罪来逮捕胡某就很好理解了。检察机关对胡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批捕是妥当的。但这并非最终判决的罪名,最终的判决罪名由人民法院经审判后依法判定。
刘:那么第二个车辆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王:其实对于第二个车辆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由胡某驾驶车辆是将小悦悦撞倒的,很明显胡某对该事故的造成原因及过失大小占有较大部分。而第二个车辆是在正常行驶,并且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压过小悦悦,其也无法预见到在正常的汽车道路上,会躺着一个受伤的孩子,说明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但这并不意味其就完全没有责任,毕竟第二辆车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他的碾压确实可能造成小悦悦的伤情加重,其确实存在过失,虽然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但是其依然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之一,因此他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刘)王律师,小悦悦父母的代理律师曾透露,可能对五金城的业主方、市场管理等独立提出民事索赔请求,这样的请求是否有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王)我国商务部发布的《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技术规范》》(SB/T 10436-2007),从选址、场区环境、交易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四个方面,对市场经营环境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规定对类似广佛五金城这类交易市场易场所应设有通道和车辆、人员专用出入口等,并要求定“通道应保证顺畅通行,迅速疏散和安全”和“通道中安全标志明显规范”等,但广佛五金城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到,广佛五金城存在场内杂物堆集、通行道路狭窄、车辆胡乱穿梭、道路泥泞积水等秩序混乱情况。这一不良状况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广佛五金城的所有人或管理方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补充责责任。  
(刘)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我们知道,事发当时小悦悦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有网友提出这样的疑问:小悦悦的父母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王)个人认为小悦悦的父母因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如下:
  小悦悦出事现场是在一座五金商城内。该路段在视频录制的七分钟内,先后有多辆汽车路过和行人经过,说明该路段存在着交通风险或其他潜在风险。基于一般正常人的考虑,小悦悦的父母对风险的存在是应该有所认知的,而两岁的小悦悦却不能正确识别危险并对即将发生的危险进行避让。通过视频,可以看到肇事车辆的车速并不快,假设小悦悦的父母当时就在她的身边,那么小悦悦就会在父母的帮助下避开危险;假设小悦悦的父母当时就在她的身边,小悦悦在被第一辆车碾压了,至少也不必被第二辆车碾压;假设小悦悦的父母当时就在她的身边,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刘)我们看一下街头巷尾热议的“十八途人”,冷漠的十八位过客催生“见死不救立法”的大讨论,您认为该不该立法?十八人该不该担责?
    (王)小悦悦事件后,社会上都呼吁借此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个人认为:“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对此立法应当慎重。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道德要求。道德与法律虽然同为社会规范,但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道德约束人的内心与良知,而法律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而在道德领域,义务不对应权利,也不以权利为前提。面对18 个路人的冷漠,我们依照现行法律无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可是我们不能不拷问他们的良心:面对一个挣扎在地上的鲜活的幼小生命,什么原因让你装作视而不见?
    (刘)恩,王律师看来这次事件对您也有很大的触动。确实,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18人拒绝伸手相援?为什么不能放弃冷漠、释放热情。在此,感谢见义勇为的陈贤妹,正是她毫不犹豫地向小悦悦伸出了援手,为这场冷漠灾难留下唯一的一抹温情。也感谢王律师做客今天的节目,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解说。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王)再见。
以上内容由王效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效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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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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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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