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效发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遗嘱的效力
来源:王效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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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播99.1汽车生活频道《周末说法》

主持人:刘畅

嘉宾律师:王效发

 

【案例】                 电子遗嘱有效吗

                            论典律师  李天辉 撰稿 

刘大爷妻子早亡,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养大了小芳和小刚两个子女。妹妹小芳一直和父亲在一起生活,至今单身。而哥哥小刚已成家立业,生活优裕。2010年,刘大爷心脏病发去世,留下了房子和10几万的存款。料理完后事,兄妹俩商量分割父亲遗产,并达成了协议:由小芳继承父亲的房产,小刚继承父亲的存款。小刚还没来得及取款,小芳就跑过来找小刚,说在父亲的电脑里发现了一份父亲亲自输入的“电子遗嘱”,主要内容是:“因小女生活困难尚未成婚而大儿子事业有成经济宽裕,因此将身后全部财产留给小女小芳。”小芳觉得这是父亲的意愿,应该按遗嘱来分割遗产。小刚觉得父亲不可能不给自己留任何财产,并且从没听说父亲有遗嘱,这份“电子遗嘱”无法判断真假,是无效的,并因此对妹妹小芳产生怨恨,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的遗产。

【评析】根据以上的案情,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遗嘱”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应当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如果遗嘱无效,则要解决第二个问题:是按照兄妹俩达成的协议分割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由于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因此法律对遗嘱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生效条件和形式要件来加以约束和认定。由于小芳主张这份遗嘱是父亲亲自在电脑中输入的,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能否将这份“电子遗嘱”认定为自书遗嘱。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 “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不符合该要件,该遗嘱就属无效。但是摆在面前的是一个现实的矛盾,当今社会个人电脑已经极为普及,可以说电脑书写已经基本上取代了手写方式,人们早已习惯用电脑这种快捷方式来处理文书;但是对于遗嘱这种单方的财产处分,必须足以认定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确定有效,而电脑书写不具有个性特征,恰恰难以证明是本人亲自所写,因这一矛盾往往会产生纠纷。

我们认为,《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的,在80年代,个人电脑几乎是看不到的,就不能够预见到现在的普及程度,也就不可能将电脑书写的遗嘱效力列入法律。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体现的是法律滞后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修改法律来解决,在此不做评述。

那么就现行法律的角度来看,也不能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形式要件而一概地否定电子遗嘱的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要件的目的,一方面保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保证其意愿指定的继承人可以得到遗产,另一方面也是为遗产纠纷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只要能够充分的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表述清晰、完整,无自相矛盾,合法地处分个人财产,就可以认定有效。但是要想证明这一点极为困难,也正因如此,在修改法律之前,电子遗嘱才会被认定无效,但这并不表示电子遗嘱其本身一概的无效。

就本案来讲,正是这种情况,小芳单拿出一份电子遗嘱,由于当今电脑虽已普及,但还没发展到保证使用者的唯一性,其存储的文件可以被人任意的篡改和伪造。因此根本无法判定遗嘱的真实性,所以小芳的这份“电子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既然电子遗嘱无效,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协议分割和法定继承的选择问题了。《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地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中,兄妹俩就继承遗产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小刚要求法定继承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本案不能按照“电子遗嘱”来继承,也不能以法定继承来分割,而应当按照兄妹俩的协议来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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